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27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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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人 劉政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程序費用等事項,該裁定已於同月1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