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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蔡政哲陳正昇李家慧

抗告人
劉芳妤
相對人
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挺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7日所為駁回第二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為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2項規定甚明;同時前揭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應適用之。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所為駁回第二審上訴之裁定(下稱原裁定),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發回第一審續行審理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然原裁定既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揆諸首揭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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