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溫祖明、姚水文、陳正昇
- 法定代理人游惠娟
- 上訴人楊蕎妃、陳泯羱
- 被上訴人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楊蕎妃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泯羱 被 上訴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娟 訴訟代理人 陳建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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