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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溫祖明姚水文陳正昇

上訴人
楊蕎妃
上訴人
兼 訴 訟
代理人
陳泯羱
被上訴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娟
訴訟代理人
陳建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陳正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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