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778號至第3783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定情形聲請再審者,須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亦即須表明確定裁定如何合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否則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
二、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然未表明合於該款事由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再審案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 1 111年度聲再字第3778號 民國111年5月16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312號 2 111年度聲再字第3779號 民國111年5月16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313號 3 111年度聲再字第3780號 民國111年5月16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314號 4 111年度聲再字第3781號 民國111年5月16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315號 5 111年度聲再字第3782號 民國111年5月16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316號 6 111年度聲再字第3783號 民國111年5月16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3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