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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998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正昇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故如許當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即與立法本旨有違。是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而確定,如當事人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該裁定係命聲請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依上揭說明,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99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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