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 原告
- 姜廣利
- 被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雖就本案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3306號裁定駁回,其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以111年度抗字第1308號裁定駁回抗告,復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證無訛。本院既已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