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魏麗娟張婷妮郭佳瑛

抗告人
姜廣利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同法第109條之1有關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不得駁回原告之訴之規定,僅侷限於第一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得不待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駁回其上訴、抗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業於112年4月6日送達,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21頁)。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12年3月2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有上開案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3、25頁),其抗告自不合法,依上開說明,本院得不待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裁定確定,即予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38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