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998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故如許當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即與立法本旨有違。是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而確定,如當事人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該裁定係命聲請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依上揭說明,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