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施孟廷
- 相對人
-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振興
林秀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存字第一一三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百零九年度存字第一一三六號」;理由欄三第三、四行關於「經本院提存所109年度存字第113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109年度存字第1136號」;理由欄四第二行關於「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136號提存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1136號提存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