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方祥鴻

  • 當事人
    王炳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王炳輝 訴訟代理人 王崇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寶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8,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梅蓮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