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0號
- 原告
- 丸昌商號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祿
- 訴訟代理人
- 蘇維國律師
李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明陽、樂山莊企業社即石仲婷、樂山莊石記鱘龍魚股份有限公司(即金滿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本於不同請求權,分別請求被告為給付,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4,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