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00號
- 原告
- 永富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妙姬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子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華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國華、陳美鳳、陳國勝、陳美櫻、陳安愉、聯輝實業有限公司不真正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59萬6,268元本息,其對各被告起訴之經濟利益應屬同一,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959萬6,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