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42號
- 原告
- 旭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中貴
- 訴訟代理人
- 曾冠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66,17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則為被告應將支票4紙(票面金額共計360萬元)均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66,170元(計算式:9,366,170元+3,600,000元=12,966,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1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