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44號
- 原告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何晉滄
- 訴訟代理人
- 陳尹章律師
周冠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4萬6,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444號
周冠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4萬6,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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