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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王唯怡

原告
宏匯新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莊凱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11萬3,7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11萬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5,056元(壹拾肆萬伍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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