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68號
- 原告
- 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豐
- 訴訟代理人
- 張寧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雯律師
- 被告
-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1,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3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66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1,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3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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