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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尚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住友商事股份有限公司海底電纜工程事務所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32,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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