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8號
- 原告
- 康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聰枝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馥蘭朵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