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66號
- 原告
- 璞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芫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天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春利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3萬9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2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9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天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春利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3萬9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2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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