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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惠宜律師
被告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為補正。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711,418元及其利息,有其起訴狀可稽,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1,711,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與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5,1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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