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68號
- 原告
-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德茂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惠宜律師
- 被告
-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為補正。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711,418元及其利息,有其起訴狀可稽,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1,711,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與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5,1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