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72號
- 原告
- 侯瑞瓔
- 訴訟代理人
- 顏永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康二六八有限公司及陳信昌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8,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97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康二六八有限公司及陳信昌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8,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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