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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李子寧
  •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 當事人
    幸福公園百合館管理委員會李繼娟林彥伶黃資裡許靜文林鍾慶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65號 先位 原告 幸福公園百合館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繼娟 備位 原告 李繼娟 林彥伶 黃資裡 許靜文 林鍾慶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怡伶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227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萬5749元,茲限先位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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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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