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李子寧
- 法定代理人鍾鼎晟
- 當事人幸福公園百合館管理委員會、李繼娟、林彥伶、黃資裡、許靜文、林鍾慶、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65號 先位 原告 幸福公園百合館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繼娟 備位 原告 李繼娟 林彥伶 黃資裡 許靜文 林鍾慶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怡伶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227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萬5749元,茲限先位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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