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72號
- 原告
-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列先、備位聲明,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先行對待給付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147號確定判決所命被告應給付之款項,而依上開判決主文第2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萬9,000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