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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7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吳佳樺

原告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文龍、田都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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