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88號
- 原告
- 醫療法人芳松會
- 法定代理人
- 小川純達(中文名稱:方純達)
- 訴訟代理人
- 談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倪羚律師
- 被告
- 方麥弗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之外國民事判決為給付金錢之判決,
故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外國民事判決命被告
給付之金額折合起訴時新臺幣數額,該外國民事判決係命被告給
付2億8,153萬8,288日圓,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1年9月21日之
日圓兌換新臺幣匯率為0.2223元換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2,585,961元(計算式:281,538,288×0.2223=6
2,585,961.422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
萬2,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