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0號
- 原告
- 任真美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明廷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長邑商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