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4號
- 原告
- 五合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慶輝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被告
- 啟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傳民
- 被告
- 陳耀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任何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予補正。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329,500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1,32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1,7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