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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國忠

原 告
陳昆泓即家活餐飲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禮池即雨林企業社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3,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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