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83號
- 原告
- 林保川
- 原告
- 林李素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義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靜娟律師
- 被告
- 宏有鋁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專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款領取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9,377元【即依原告林保川主張其得領取建築物救濟金及自動拆遷獎勵金共新臺幣(下同)6,653,905元,原告林李素貞主張其得領取建築物救濟金及自動拆遷獎勵金共2,785,472元計算,計算式:6,653,905元+2,785,472元=9,439,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