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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0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豐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穩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92萬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7,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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