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29號
- 原告
- 碩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元勛
- 訴訟代理人
- 張宜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22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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