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83號
- 原告
- 葉靜萍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揚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黃鈺婷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揚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鈺婷於法
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00,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應補繳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283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揚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黃鈺婷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揚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鈺婷於法
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00,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應補繳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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