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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方祥鴻

  • 當事人
    深圳華菱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60號 原 告 深圳華菱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曄 訴訟代理人 蔡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8,269.81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0月24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505換算,為新臺幣2,544,1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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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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