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許筑婷
  •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寇世斌

  • 原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捷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27號 原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訴訟代理人 張淑婷 被 告 捷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寇世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4萬6,146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4萬6,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政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