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陳智暉
- 原告陳王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66號 原 告 陳王珠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55萬2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1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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