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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99號

給付裝修工程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毓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這牆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裝修工程費用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8,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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