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24號
- 原告
- 范紫愈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毅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1萬2,168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1萬7,426元及英鎊5萬3,094元,英鎊5萬3,094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1年11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7.57=新臺幣199萬4,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請求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01萬2,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