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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3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天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菊君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迪恩國際有限公司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肆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之規定,每月租金72,000元×12月÷10%=8,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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