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31號
- 原告
- 天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菊君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迪恩國際有限公司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肆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之規定,每月租金72,000元×12月÷10%=8,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