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諮詢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蔡英雌
- 法定代理人李華得
- 原告蔡育伸
- 被告來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蔡育伸 被 告 來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華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諮詢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58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月1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7.88計算,核定為新臺幣4,405萬400元(計算式:美 金158萬元×27.88=新臺幣4,405萬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9萬9,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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