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96號
- 原告
-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逢時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聲請對被告起訴,經基隆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59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聲請對被告起訴,經基隆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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