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98號
- 原 告
- 楊其昌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被 告
-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正
- 被 告
- 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興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5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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