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10號
- 原告
- 虹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6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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