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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4號

請求給與受領證書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鄧晴馨

原告
王秋梅
被告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與受領證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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