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97號
- 原告
- 連淨綠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儀
- 被告
- 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森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17,870元及其利息,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元1,142,417元及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40,587,100元(原告起訴日為民國111年12月8日,該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30.96:1,計算式:
美元1,142,417×30.96=新臺幣35,369,2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217,870+35,369,230=40,587,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19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69,1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