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38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康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康之柔間返還撥付簽帳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3,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7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康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康之柔間返還撥付簽帳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3,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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