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40號
- 原告
-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萬8,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依原告所提附件4及原証1、3、4,本件被告究係「呈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或起訴狀記載之「呈居營造有限公司」,亦請具體陳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