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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駿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聲請對被告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基隆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萬8,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35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3,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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