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4號
- 原告
- 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瓜瓜樂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設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新臺幣(下同)295,428元、250,000元、172,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717,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