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1號
- 原告
- 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明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大演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