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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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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明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大演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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