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3號
- 原告
- 勤耕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怡玲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瀞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極訊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日商天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安土美津子(MITSUKO AZUCHI)、李玉龍、雅恩企業有限公司、蘇張淑惠、恩宏興業有限公司、楊淑貞、普耕園國際綠能企業有限公司、吳素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萬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